为切实推进徐州市政府采购领域信用体系建设,提高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政府、政府采购评审专家责任意识,徐州市信用办牵头印发《关于实施政府采购信用承诺制度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稳步提高政府采购信用环境水平。
在政府采购活动开始前,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应当主动签署信用承诺书,遵守政府采购信用承诺制度,自觉接受相关部门和社会公众监督。一是采购人要严格按照政府采购政策、采购预算、采购需求编制采购文件,不擅自提高采购标准,合理设定采购需求,不与采购代理机构或者供应商恶意串通,不接受贿赂或者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不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二是采购代理机构要严格按照政府采购委托代理协议的约定依法依规开展政府采购代理业务,主动接受行业监管,自愿接受依法开展的日常检查;三是政府采购评审专家要严格依法开展政府采购评审活动,主动接受行业监管,自愿接受依法开展的日常检查。与供应商存在利害关系的主动申请回避。
为进一步做好事中监管、事后惩戒工作,在检查采购档案时,徐州市财政局将是否具备《信用承诺书》作为采购档案是否完整的依据之一,同时在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工作中,如发现承诺对象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相符,将会以不良信用记录的形式报给市信用办,并由徐州市信用办纳入公共信用信息系统,对失信对象予以惩戒。
《通知》的出台,是推进徐州市信用承诺机制全面应用的有力体现,是以信用监管为手段,作为政府采购领域中事前承诺、事中监管、事后惩戒的重要依据。下一步,徐州市信用办将持续推进信用承诺机制建设,为打造一流营商环境环境保驾护航。